2011年11月8日,立法院三讀通過《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》,成為世界上繼韓國之後第二個將室內空氣品質列入立法管理的國家。環保署同時搭配《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》、《室內空氣品質標準》、《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》、《室內空氣品檢驗測定管理辦法》及《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》等五項相關法規,於2012年11月23日正式上路。《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》生效後,舉凡醫療院所、高中職以下學校、幼兒園,公家機關以及公共交通場所等,只要一經檢測發現空氣汙染物的密度超過法定標準且未改善者,最重可處罰25萬元。
政府祭出法令以及重罰,是希望藉由法令強制維護良好的室內場所空氣品質,保障國民健康,讓普遍受到忽略但影響甚鉅的室內空氣品質問題受到民眾的重視,漸進地落實《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》。法令施行後,台中市政府的中港市政大樓率先整合空調設備,採用感應式的自動換氣設施,可依現場的二氧化碳濃度調整新鮮空氣換氣量,獲選為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優良場所,相信未來會有更多的場所跟進,讓民眾在室內也能享有優質的室內空氣品質。
針對「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」我們規劃連續五期的專題,為您介紹各種影響室內空氣的物質和相關新知,共同探討室內空氣污染的來源以及因應之道。
|